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素华与查国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华,查国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19号原告:胡素华,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国有,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3号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137035(1-1)。负责人:程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素华诉被告查国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原告胡素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素华申请撤回对查国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1.5元,由原告胡素华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