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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昌德与苏红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昌德,苏红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特18号申请人:苏昌德(苏红军父亲),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代理人:石琴,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红军,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苏昌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红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昌德称,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老璧山中学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被申请人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部分缺损,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代理人石琴称,述称意见与申请人一致。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老璧山中学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被申请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部分缺损,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2017年2月10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苏红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苏红军伤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以完全护理依赖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被申请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部分缺损,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2017年2���10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苏红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苏红军伤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以完全护理依赖评定。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的住院病历、阶段小结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请求确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苏红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苏昌德为苏红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