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贺伟与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贺伟,冯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石贺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578号,身份证号:410728198209196532。被执行人冯爱辉,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纸房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71040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贺伟与被告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