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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贺伟与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贺伟,冯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石贺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后满村578号,身份证号:410728198209196532。被执行人冯爱辉,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纸房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71040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贺伟与被告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