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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友,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吴友在其与被害人肖某某合租的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小区XX栋XX-X号房屋内,趁肖某某外出之机,将肖某某放置于自己卧室内的硬装中华香烟14条、硬装蓝色芙蓉王香烟4条、硬装黑玉溪香烟2条、硬装黄鹤楼香烟1条盗走。同日下午,吴友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酒店附近将所盗的中华香烟14条以人民币4760元的价格销售给谢某某,剩余香烟自己吸食。2017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吴友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珠海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将吴友押解至重庆。被告人吴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06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友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友还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弋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