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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照云诉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云娜晋宁黄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564号起诉人付照云,男,1986年12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付照云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22288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证实,其系在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二街分公司厂区内工作时受伤,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市。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晋宁县。因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付照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