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8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洪与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794号之一原告:李洪,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万勇,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与被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李洪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