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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华强诉通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于战江,男,住所地通化县。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甄秀梅,女,住所地通化县。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于战河,男,住所地通化县。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于桂霞,女,住所地通化县。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于桂华,女,住所地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华强,男,住所地通化县。委托代理人于爱涛,女,住所地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双,北京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通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557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民,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庆,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通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干部。再审申请人于战江、甄秀梅、于战河、于桂霞、于桂华因于华强诉通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先解决承包经营权归属等民事争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于战江、甄秀梅、于战河、于桂霞、于桂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