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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彦波与孟祥红、孟龄山、曲淑云、纪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波,孟祥红,孟龄山,曲淑云,纪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445号原告李彦波,女,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被告孟祥红,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孟龄山,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曲淑云,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纪亚杰,女,汉族,住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波与被告孟祥红、孟龄山、曲淑云、纪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纪亚杰信息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00元,退还给原告李彦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鞠鸿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