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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陈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岳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谊园8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5208210531。被执行人:陈某伍,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柏祥镇付义村杨姓村民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04085061。本院在执行孟某与陈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