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应素君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素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素君,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关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治平,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应素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粤1302刑初1553号刑事判决。认定应素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应素君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拆养殖场的执法主体错误,联防队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政府人员阻止应素君进入拆迁现场没有法律依据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素君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予发回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刑初1553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黄 静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