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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许林、康云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林,康云华,康克荣,康克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林,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远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云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克荣,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克平,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再审申请人许林因与被申请人康云华、康克荣、康克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许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良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