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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小忠与王坤荣、季绍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忠,王坤荣,季绍玉,潘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785号原告:黄小忠,男,1970年7月13日生,住海安县。被告:王坤荣,男,1968年2月11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季绍玉,男,1969年1月26日生,住如皋市。被告:潘立生,男,1968年10月7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忠诉被告王坤荣、季绍玉、潘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黄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