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4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晓芸与张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晓芸,张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晓芸,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生,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张霁,女,回族,1975年12月1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顾晓芸与被执行人张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顾晓芸230311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44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1)冻结被执行人张霁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江东北路分理处、工行江苏省南京城西支行、光大银行南京中山东路支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东支行、工商银行银行卡处、工商银行南京中山桥支行、工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工商银行南京秦虹分理处等银行账户8个,冻结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6日,账户余额均较小;(2)冻结被执行人张霁之夫张开生工行光华路支行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6146.47元;(3)冻结被执行人张霁支付宝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4日;(4)冻结被执行人张霁之夫张开生农行鼓楼支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控制金额为0.47元;2.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3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霁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解除了拘留措施。5.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顾晓芸与张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顾晓芸与被执行人张霁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因本案的合同纠纷产生的执行款为234766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238766元。二、除2017年3月1日被秦淮区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张霁之夫张开生的银行存款54545元之外,被执行人张霁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之前支付5万元;余款134221元由被执行人张霁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逐月还款,每次还款数额应当在15000元以上,至2017年9月10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张霁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顾晓芸的工商银行御道街分理处的银行卡(62×××24)中。三、如被执行人张霁违反本协议第二项中的任何一项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霁需另行给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申请执行人顾晓芸有权向被执行人另行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请法院一并就违约金2万元及剩余的执行款强制执行。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晓芸对被执行人张霁表示谅解,且张霁对自己未及时履行民事判决书的行为请求法院谅解;顾晓芸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霁的拘留措施。五、因双方达成了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晓芸申请法院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霁及张霁之夫张开生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张霁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撤回,因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回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顾晓芸自行承担。六、执行费3421元由被执行人张霁承担。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霁之夫张开生农行鼓楼支行存款54545元,随后于2017年3月9日拨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款项;同时解除了张霁及其丈夫张开生所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并对其失信人名单予以撤回。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现其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未果,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吴良根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