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5645郑洪彬与张锁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彬,张锁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64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彬,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陶勇(受郑洪彬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振峰(受郑洪彬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锁年,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53号郑洪彬与张锁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洪彬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