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桂平、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平,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平,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065396974Y。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欠款29465元及案件执行费341.97元,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村委有一栋厂房及机器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村委厂房及机器设备;二、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江西井冈���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