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念生、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念生,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念生,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仙里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7729099690T。法定代表人:郁剑平。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作出两份(2017)浙0127执104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的淳安县汾口镇栗园里村仙里自然村118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权证号依次为:淳房权证汾口镇字第××号、第××号、第237154号、第××号、第266912号、第××号、第237153号、第××号、第266908号)。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淳安县千峰水泥有限公司的淳安县汾口镇栗园里村仙里自然村118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