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玉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072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6674164757H法定代表人赵国钢,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月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录,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审查受理后,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文书,但被告已不在原地址居住,不能送达。在向原告下达补正被告准确地址信息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陈玉录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