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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辉、贵州未来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辉,贵州未来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微克巴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60号罪犯张宁,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以罪犯张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44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宁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