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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龚才明、陈祖琼、陈素碧、许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龚才明,陈祖琼,陈素碧,许家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165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住所地:大竹县。负责人:郎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从琴,女,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锐,男,该支行职工。被告:龚才明。被告:陈祖琼。被告:陈素碧。被告:许家富。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告龚才明、陈祖琼、陈素碧、许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