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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赵益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赵益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6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4917313253,住所地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男,支行风险部风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益盈,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赵益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