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振民与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民,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14号原告:刘振民,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明道,矿长。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振民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民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振民负担。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齐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