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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苗玉莲与岳建国、李招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莲,岳建国,李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玉莲,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农投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岳建国,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热电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招弟(系XXX妻子),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河滨公园广场管理所职工。申请执行人苗玉莲与被执行人岳建国、李招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建国、李招弟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建国、李招弟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