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422号原告:田某,男,1962年6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勇,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62年12月1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原告田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德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