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范莉与郑琦、张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莉,郑琦,张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范莉,女,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百货楼步行街一单元楼东户。被执行人郑琦,男,1969年2月24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万方铝厂家属区12号楼一单元2号。被执行人张连珍,女,1969年3月1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万方铝厂家属区12号楼一单元2号。本院在执行范莉诉郑琦、张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城韬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