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智亮与诸暨上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亮,诸暨上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529号原告刘智亮,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诸暨上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1999号。法定代表人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亮与被告诸暨上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亮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智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刘智亮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