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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028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胡向玲,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某2。法定代理人:李玉军,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学,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