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燕与阮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阮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504号原告:陈燕,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阮维杰,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阮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判员 陈土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