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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燕与阮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阮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504号原告:陈燕,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阮维杰,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阮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判员  陈土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