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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波与山东圆梦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山东圆梦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147号原告:马波,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山东圆梦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黄西村时代广场1605室。法定代表人:林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波与被告山东圆梦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开庭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10000元,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山东圆梦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波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