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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兰君申请保全熊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兰君,熊刚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98号申请人:陈兰君,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熊刚,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兰君与被申请人熊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陈兰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陈兰君与被申请人熊刚共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西干道11幢1-2号房屋(备案登记号:20148006417)进行查封,申请人陈兰君父母陈生林、刘金华以其共有房屋一座(产权证号:剑C房权证普安字第114**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兰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兰君与被申请人熊刚共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西干道11幢1-2号房屋(备案登记号:20148006417),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章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