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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道琼与杨思婷、吴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琼,杨思婷,吴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702号原告黄道琼,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思婷,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吴天凤,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琼诉被告杨思婷、吴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道琼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道琼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