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薛战峰、王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薛战峰,王高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香江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863655395T。负责人:张晓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文,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战峰,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开发区。被告:王高丽,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诉被告薛战峰、王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薛战峰、王高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薛战峰、王高丽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延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