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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熊林勇、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林勇,张文,宋元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455号申请人:熊林勇,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张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宋元特,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林勇与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林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