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海萍与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南赵庄居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萍,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南赵庄居委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629号原告:贺海萍,女,197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南赵庄居委会,住所地: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南赵庄村口。法定代表人:王荣胜,任主任。原告贺海萍与被告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南赵庄居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贺海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海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贺海萍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