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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俊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伟,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西平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检察院指派李汉鑫、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杨俊伟在西平县师灵镇豆豆网吧(穿越休闲饮食店)上网时,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曹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物品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俊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杨俊伟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俊伟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