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97号罪犯蔡含,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扣缴、退赔在案的赃款10761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18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刚、万文胜,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陈煌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含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含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蔡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含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