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喜梅与肖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喜梅,肖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3号原告:何喜梅,女,汉族,1958年4月1日生,住郑州市。被告:肖玉林,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何喜梅诉被告肖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喜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喜梅负担,剩余1250元退回原告何喜梅。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