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志爽与万越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爽,万越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1504号原告徐志爽,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越仲,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号靖烨科技园*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336055785B。法定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该公司职工。原告徐志爽诉被告万越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前给付原告徐志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丘裕华市场支行,卡号62×××40,账户名徐志爽)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000元。二、被告万越仲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徐志爽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