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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013号原告:牛某某,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