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凯洗与任彬、任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凯洗,任彬,任凯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02号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任凯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与被告任彬、任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