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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8908杨杰与徐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徐卫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8908号原告:杨杰,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亭,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涛,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徐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汪龙飚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