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8908杨杰与徐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徐卫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8908号原告:杨杰,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亭,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涛,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徐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汪龙飚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