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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三保申请杨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三保,杨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黄三保,女,1947年日出生,住所地汨罗市荣家坪社区被执行人杨若林,男,1960年出生,住所地汨罗市汨罗镇童家村四组13号黄三保申请杨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三保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17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