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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福兰、查治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兰,查治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兰,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查治中,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福兰与被执行人查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名下己作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