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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君与张启良、张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张启良,张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467号原告:陈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张启良,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张颖,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陈君与被告张启良、张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君负担。审判员  吴晓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