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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爱霞、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霞,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20-3号申请人:杨爱霞,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杨锋,女,汉族,1984年2月4日生,住宁津县。申请人杨爱霞诉被申请人杨锋民间借贷纠一案,申请人杨爱霞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李晓东以鲁N×××××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锋在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2×××88中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爱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