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爱霞、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霞,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20-3号申请人:杨爱霞,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杨锋,女,汉族,1984年2月4日生,住宁津县。申请人杨爱霞诉被申请人杨锋民间借贷纠一案,申请人杨爱霞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李晓东以鲁N×××××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锋在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2×××88中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爱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