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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1,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晓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沙某某吸食。2015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沙某某吸食。2015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郭某某、王某某吸食。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沙某某、王某某证言、指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东升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