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军超与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超,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230号原告:曹军超,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锦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阳,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想宏,男,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曹军超与被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曹军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超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军超负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