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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志英与黑河坝村委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英,略阳县黑河镇黑河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127号原告周志英,女,生于1959年11月3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村民,住略阳县黑河镇黑河坝村阴坡社。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略阳县黑河镇黑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阳县黑河镇黑河坝村。法定代表人王成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席连华,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周志英与略阳县黑河镇黑河坝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志英负担。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