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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9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王同威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