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闯与许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闯,许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033号原告:许闯,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许国学,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许闯与被告许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闯、被告许国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许国学返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我与许国学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日,许国学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90000元。口头承诺尽快还款。后经我催要,许国学返还10000元,尚欠80000元未还。许国学于2015年3月5日给我出具80000元的欠条,约定1个月内还款,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经我催要,许国学返还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许国学辩称,我向许闯借款90000元,尚欠75000元本金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只能等有钱慢慢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许闯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许国学为其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许国学尚欠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许国学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许国学承认许闯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闯已将借款交付于许国学,许国学应按约返还借款,逾期未返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合理利息违约责任。许闯主张按月利率3%计息,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许闯主张的利息超出此标准,故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对许闯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许闯主张许国学返还借款7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主张月利率按3%计息,与法相悖,月利率应按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国学返还原告许闯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许国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鹤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