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立朴、天津市津益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立朴,天津市津益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81号申请执行人:苏立朴,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益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十四号桥。法定代表人:李新社,经理。本院在执行苏立朴与天津市津益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17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津益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